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6日
(2017)浙0110民初17276号
黄平、周黎萍:本院受理原告韩健诉被告黄平、周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9时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96号
李高其: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杭余卫医罚〔2016〕第3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96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77号
邵敏坚、杨婷: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奇诉被告邵敏坚、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79号
邵敏坚: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奇诉被告邵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280号
邵敏坚: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奇诉被告邵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037号
蒋燕奎、杭州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其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余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767号
朱建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斌诉被告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494号
薛长勇、林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薛长勇、林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1649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399号
喻关荣:本院受理原告蒋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916号
绍兴海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余杭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余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81号
施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曾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274号
周永平、孙菊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宗四诉被告周永平、孙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2811号
应明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应明友、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9661号
支伟:本院受理原告项卫华诉被告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96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476号
黄天天:原告何胜有诉你、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胜有借款10000元。二、被告黄天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天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波、黄天天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547号
杨金苏:原告吴小坚诉你、邹婷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54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小坚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699号
杨金苏:原告邹婷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邹婷妃与被告杨金苏离婚。二、婚生子邹杨光随原告邹婷妃共同生活,被告杨金苏自2018年1月份起承担婚生子每年5000元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止;抚养费按年度支付,于当年的6月30日之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婷妃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76号
叶卫国、金星亮:原告杨顺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3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8号
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6445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6445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富绅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277号
方华丽:本院受理原告俞勇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870号
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银奇诉被告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终4990号
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瑞安市雍唐港式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在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031号
张海庆、李金微:原告林金生与被告张海庆、林金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68号
黄青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青银、徐梦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52号
舒钟裔: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武与被告舒钟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6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精兴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兴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精兴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精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3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精兴公司管理人。精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精兴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精兴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精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7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赛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赛阳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赛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3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赛阳公司管理人。赛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赛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赛阳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赛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