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宁波野龙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野龙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第三次分配方案 )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邮寄表决通过,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2012)甬宁商破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认可上述分配方案。
根据第三次分配方案,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697290.29元,参加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85030537.56元,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比例为0.82%。目前,管理人正进行第三次分配方案执行的准备工作,请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受领相应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本次分配为宁波野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为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特此公告。
宁波野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