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张倍玮: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725号申请人余圣炯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你方归还申请人借款4,50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7,500.00元、违约金102,484.00元(暂算至2017年10月12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以及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200,000.000元,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绍兴慧洋纺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桂蓉诉你工资一案(绍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0396号),因其他方式送达不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人力社保大楼附楼一楼)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