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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任文农、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徐海荣、鲍香花、鲍菊花、任文农、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归还汇票垫付本金984600元、逾期利息351192.3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984600元按月18.045‰);2、判令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40130元;3、判令第二至第六被告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保证偿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女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高龙:本院审理原告郑兆熊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81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高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兆熊货款64915元及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0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以上合计811.50元,由被告王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0742号

  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岭永峰制革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10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9467号

  吴伟平:本院受理原告郭长春诉你与被告邱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1月13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798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2月27日上午8时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0月17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6872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1月17日上午8时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1月29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2-07 2 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