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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要闻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上接3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受到挂牌督办的,自挂牌督办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受到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不良后果,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其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区域,是指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及其周边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行业,是指危险化学品、旅馆、食品药品、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租赁、娱乐服务等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人员,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人员、涉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公共设施,是指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轨道交通、水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4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7-12-08 2 2017年12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