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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1937号

  孙炳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康诉被告孙炳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521号

  陈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徐斌与被告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斌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婷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785号

  陈玲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民与被告陈玲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785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陈兴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916号

  夏艳丽、郑旭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达日用品商行与被告夏艳丽、郑旭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916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达日用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义乌市永达日用品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505号

  马显豪: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姿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显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显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姿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3659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姿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610元,由原告义乌市姿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由被告马显豪负担700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634号

  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诉你、章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3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375号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430号

  徐亮、赵嫣:本院受理原告邹李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10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535号

  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惠亮与你们及被告李伟献、胡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4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陈章元、任更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287号

  陈旭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慧康与被告陈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84号

  李婷、高连军:本院受理原告周闽与被告李婷、高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

  楼),审判人员为施俊超、陈章元、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36号

  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宝英与被告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95号

  陈洪波:本院对原告张晓峰与被告陈洪波、黄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陈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000元;二、由被告黄天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天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洪波追偿。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40号

  张天天:本院受理原告张力伟诉被告张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94号

  张筱钧: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张筱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64号

  叶法军:本院受理原告曾繁明与被告叶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叶法军支付原告曾繁明加工款1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

  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87号

  何灵海:本院受理胡从发诉何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43号

  叶枫:本院受理原告傅剑峰诉被告叶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383号

  甄建波、张红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敏诉被告甄建波、张红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89号

  毛时堂、郑巧英:本院受理原告张丹丹诉被告毛时堂、郑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88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093号

  卢小林:本院受理原告陈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硕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132号

  王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胜与被告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王丽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09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28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顺法、温岭市银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营场所无人上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赵敏丹、人民陪审员叶丽华、许亦斌)、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349801.01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你们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6768号

  许拥军、朱妙英、羊小君: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拥军、朱妙英、羊小君、赵燕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6766号

  周献英、郑燕仙: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献英、郑燕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08 2 2017年12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