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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员工先后两次 因工受伤, 企业如何理赔?

  本报记者 张浩泉 

咨询企业:

  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小型施工企业。我们有一位员工,几年前曾经因工受伤,当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我们公司已经进行过赔偿。近日,该员工再次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律师,员工再次因工受伤,我们该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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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企业描述的情况来看,该员工因工受伤,是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另外,《条例》还指出,员工所在单位的赔偿还应包括: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

  其次,除去医疗等费用外,员工因工受伤后,在停工期间,所在单位应该照常向员工发放工资福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最后,根据《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即使该员工之前发生过工伤,所在单位也已经进行过了赔偿,此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对该员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标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可以到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具体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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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员工先后两次 因工受伤, 企业如何理赔? 2017-12-11 2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