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3日
(2017)浙0421民初4829号
嘉善通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大昌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通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58号
袁德华:本院审理原告陆德真与被告袁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袁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袁德华借款40000元;二、被告袁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袁德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陆德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450元,由被告袁德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858号
金强:原告吴云江与被告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14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行终75号
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本院受理了上诉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行终7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482号
周玉松: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新名典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46号
沈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朱湘闻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490号
陈灵君:本院受理原告柴新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176号
姚继芳:本院对沈德亮诉姚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488号
蒋士明、屠菊坤:本院受理原告陶德军与被告蒋士明、屠菊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503民初4488号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陶德军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
本案定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132-1号
黄小明、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欣诉被告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欣代偿款44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小明就被告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黄欣分担二分之一责任,各自分担部分以445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710元,由被告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小明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