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9615号
赵大巽、刘惠姣:本院受理原告金开洪与被告赵大巽、刘惠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251号
洪宇峰: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管梦晨、洪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005号
何田飞、苏碧:原告蒋辉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田飞、苏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辉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0万元从2016年3月26日起计付,借款20万元从2016年9月7日起计付,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何田飞、苏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辉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田飞、苏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96号
张浦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浦平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91号
陈强伟:本院受理原告吴贤成诉被告陈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59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