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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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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法人微博)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7 最高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12-14 2 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