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4日
(2017)浙0108民初5732号
王东辉、俞明虎、俞泓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辉、俞明虎、俞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80号
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68号
刘云健:本院受理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72号
李果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果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75号
苏小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77号
任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80号
尚希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希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962号
马玉青、邢正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青、邢正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903号
韩素海:本院对原告钱旭伟诉被告韩素海车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33号
张伟忠:本院对原告邹智强诉被告张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47号
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