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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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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4日

  (2017)浙0108民催51号

  申请人常熟市尚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号码31300051 4493345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常熟市尚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滨江支行为31300051 4493345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3日,出票人为杭州引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常熟市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904号

  董丽云: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连诉被告董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朱国连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朱国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015号

  陈则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豫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则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639号

  叶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062号

  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雪胜建材商行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275号

  陈予伟:本院审理的原告陆建国诉被告陈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陆建国撤回对被告陈予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陆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279号

  陈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建国诉被告陈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234号

  俞昌方:本院原告沈方花诉被告俞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10民初18234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0110民初182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972号之一

  王忠萍、陈冬兰、杭州广和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王忠萍、陈冬兰、杭州广和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266号

  许方有、叶建卫: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厦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1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243号之一

  曾焕敬: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光大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焕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6001号

  临安市铁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雨诉被告李杰、临安市铁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军网络)、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氏物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杰、铁军网络、汤氏物流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计450431.35元;2、被告大地财保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854号

  吴卫锋、何雨恒、程成妹、余建庆:原告余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676号

  方小明:原告吴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065号

  喻九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公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被告输九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0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250号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胖有限公司、舟山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张海芬、朱方波: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张海芬、朱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518号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峰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157号

  宁波龙城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何瑛、何海、张龙飞: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龙城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何瑛、何海、张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707号

  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宁波金鹏轴承有限公司、宁波科奥电源有限公司、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胡元成、俞利丽: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宁波金鹏轴承有限公司、宁波科奥电源有限公司、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胡元成、俞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1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60944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启航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360944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国威新电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1号

  晋州市明远龙骨厂,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兰江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晋州市明远龙骨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兰江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4283127号、票面金额为52765元、出票人宁波海际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邦达过滤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晋州市明远龙骨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2月11日起2018年2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2号

  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917264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中顺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天宫标准件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温州市华春经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2月11日起2018年2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281号

  朱蒙洁:本院受理原告项小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282号

  王泽民、杨林发、吕日亮:本院受理原告魏正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28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825号

  邹玉兰、周家文: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1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826号

  周华阁、李正华: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477号

  陈文勇、赵建平: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145号

  胡绍敏: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胡和宝的申请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财务账册和任何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7年12月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吉杰欧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催3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金堆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39697643,出票日期2017年3月23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到期日2017年9月22日,出票人温州瑞球阀门有限公司,付款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收款人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浙0324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金堆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311号

  余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余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86号

  沈鑫强:本院本院受理张仕超诉被告沈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85号

  钱恺伦:本院本院受理张仕超诉被告钱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830号

  王杰、李伟观:原告周叶飞与被告王杰、李伟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叶飞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伟观对被告王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伟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王杰、李伟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411号

  周良永:本院受理原告俞华英与被告周良永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831号

  王杰、高建国:原告周叶飞与被告王杰、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叶飞借款1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高建国对被告王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建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25元由被告王杰、高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784号

  顾红:原告邰敏洁与被告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顾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邰敏洁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顾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605号

  贾志高: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华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归还原告海宁市华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约定及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977号

  杨闻军、黄林法:本院受理原告邹文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杨闻军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为21750元)、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0.5%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公告费250元;2、被告陆志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793号

  潘芳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610204012)、严晓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805186431):本院受理原告夏晓惠与被告潘芳杰、严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芳杰、严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晓惠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9072号

  顾宝祥(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010300612):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雪尼莱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立即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10875元(按年利4.35%,暂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10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82号

  王应堂、宁雨勤、胡华芳、周秋梅: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王应堂、宁雨勤、胡华芳、周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42号

  杨永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峰与被告杨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际。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622号

  陆新泉:本院关于原告曹土江与被告陆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7-12-14 2 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