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快递“中转站” 消费者要大声说“不”
超市“中转站”的出现,让快递员能够保量完成投送任务,但只保量不保质,受伤的却是消费者。面对这样的做法,消费者绝不是无能为力。
梁一村
“双11”刚刚过去,“双12”接踵而至。然而,在“双11”时,一些快递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擅自在超市设立快递“中转站”,让消费者自己去超市取包裹。这样的行为引起了许多消费者的不满:说好的“送货上门”呢?万一包裹丢了怎么办?
据了解,“双11”期间,不少快递员一天需要投送大约400件包裹,而这样数量的包裹,即使是快递员全力运送,也需要一天半的时间才能完成。超市“中转站”的出现,让快递员能够保量完成投送任务。但只保量不保质,受伤的却是消费者。一些消费者就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快递员擅自代签收后才发短信告知消费者包裹寄放在超市“中转站”,消费者只能自己去拿包裹。一旦包裹损坏或丢失,快递员、快递公司、代收的超市“中转站”往往互相推诿,受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快递公司已经向消费者做出“送货上门”的承诺,在未与消费者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中转站”,让消费者自行取包裹,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面对快递公司的这一举动,消费者的维权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包裹的“迟到”以及拿包裹增加的负担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很难在法律上作出评估,消费者往往只能获得较低的财产损失费。对于一些损坏甚至丢失的包裹,由于相关责任难以界定,消费者常常只能自认倒霉。
在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的情况下,一些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实际上,面对快递公司的做法,消费者绝不是无能为力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在接到快递单后,便承担着将快递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交给超市“中转站”签收,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面对快递公司擅自设立的超市“中转站”,消费者要敢于大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