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5日
(2017)浙0502民初6816号
方志敏、吴燕:本院受理原告陈亚峰与被告方志敏、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573号
徐新民:本院受理原告翁宝良诉被告徐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338号
沈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高淑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359号
汪益中: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19日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005号
裘伟:本院受理原告沈美芳与被告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裘伟给付原告沈美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裘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143号
吴洪跃:本院受理原告吴启林与被告吴洪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135号
顾姜虎、陈烨:原告傅辉强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姜虎、陈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傅辉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顾姜虎、陈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040号
付进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宏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进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3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付进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宏运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5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付进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7835号
严红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942号
孟庆宇、占小利: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262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为与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674号
赵华山: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红与被告赵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243号
永康市佳林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珍泉、吕建军与被告永康市佳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75号
赵文敢、潘小宝、赵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勇、张小英诉被告赵文敢、潘小宝、赵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398号
陈玉成、郑群英、陈小松、张丽萍、郑向水、陈美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陈玉成、郑群英、陈小松、张丽萍、郑向水、陈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52号
金良勇、蒋丽英:本院受理原告黄丹义诉被告金良勇、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33号
骆章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914号
王伟超、杨燕:本院受理原告潘鹤峰诉被告王伟超、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42号
金良勇、蒋丽英:本院受理原告方旭明诉被告金良勇、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911号
王伟超、杨燕:本院受理原告潘文正诉被告王伟超、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43号
徐军政、姜素梅:本院受理原告盛继亮诉被告徐军政、姜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61号
钟雪冬、罗春柳:本院受理原告陈银生诉被告钟雪冬、罗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42号
朱忠伟、方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朱忠伟、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18号
黄兴炎、张惠珍:本院受理原告张大选诉被告黄兴炎、张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13号
黄明作、黄燕美:本院受理原告陈新伟诉被告黄明作、黄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89号
张骏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晓明诉被告张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13号
郑晓冬、蒋国芳:本院受理原告郑胜利诉被告郑晓冬、蒋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89号
朱毅、朱军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萱诉被告朱毅、朱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91号
朱毅、朱军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萱诉被告朱毅、朱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80号
周玲玲、赵俊吉:本院受理原告项仕兴、金春芳诉被告周玲玲、赵俊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玲玲支付原告项仕兴、金春芳代偿款140179.13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赵俊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周玲玲未能偿还的部分在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被告周玲玲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玲玲、赵俊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