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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5552号

  李晓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晓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13号

  花军健:本院受理原告陈难忘与被告花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6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761号

  黄国振:本院受理原告曹潘怡与被告黄国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第3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国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潘怡代偿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黄国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87号

  吴曙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吴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继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22000元(已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曙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15 2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