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 更换岗位再设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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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生
问:
宁波北仑的田师傅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但具体岗位从原先的销售部门调整到生产车间,并提出试用期为2个月。
田师傅认为,公司再次设定试用期不合理。但公司称,工作岗位调整后,需要一个新的学习、适应过程,因此设定试用期的做法并无不当。
田师傅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只要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试用期都只能约定一次。
本案中的田师傅与公司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且以前有过一次试用期的约定,因此,公司不能借口工作岗位发生变化,重新与田师傅约定试用期。
从另一方面说,所谓试用期,实际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一个过程。田师傅在进入公司时,曾有过一个试用期,现在,双方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愿意继续留用他,说明对田师傅原先的工作是认可的,不需要再次设立试用期对田师傅的能力、为人等重新进行考察和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