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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8日

  (2016)浙0324破10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1月29日,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经管理人调查,暂未发现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可供处置的破产财产,显然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显然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914号

  温州鑫辉钢材有限公司、钱美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温州鑫辉钢材有限公司、邹乐平、孙小容、钱美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5103号

  沈左明、邹晓桑: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旻诉被告沈左明、邹晓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支付货款39670元及逾期利息等;2、第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三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177号

  谢振超、庄芸及: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涛诉被告谢振超、庄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理费25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225号

  谢振超、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涛诉被告谢振超、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谢振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谢振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理费2500元;2、被告夏飞对被告对被告谢振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176号

  庄芸及、谢振超: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涛诉被告庄芸及、谢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1月3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理费4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592号

  王柳、程银、刘云波: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33号

  黄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宋桂树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593号

  卞杰、王柳、卞国财: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490号

  陈灵君:本院受理原告柴新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024号

  黄加勇、费秦汉:本院受理原告沈掌林与被告黄加勇、费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430号

  王伟标、王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康金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43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90号

  殷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燕飞与被告殷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297号

  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莘塔恒丰五金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853号

  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双林富三角地板厂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239号

  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蓝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345号

  余士新:本院受理原告余艳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342号

  湖州南浔息塘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余艳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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