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554号
姚志明、汪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25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周硕新:本院受理原告张益焕诉你们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将衢州市南湖东路1幢902室房产按原告最后的有效竞价187万元过户给原告,被告周硕新负有连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若被告不能履行过户则赔偿原告31万元的保证金,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破8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根据郑志华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3月1日前,向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幢7楼;邮政编码:324000;联系电话:13757003167,13957026734)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1月21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356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2月27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1月21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779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