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9日
(2017)浙0106民初1532号
沈建忠、沈光清、陈美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549号
钱忠信:本院受理叶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钱忠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508号
张长浩:本院受理吴云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张长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云娣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4575元,合计545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335号
陈军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盈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及陈灵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500号
李世兰:本院受理鉏正军、马媛媛与李世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413号
邹承亮:本院受理原告郑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739号
缪小琴:本院受理原告葛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897号
陈翠兰:本院受理原告葛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005号
李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孔林娟与你、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16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原告董怀亮诉你及冯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冯美巧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508号
程鹏:本院受理原告程信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589号
宋新红、王双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新红、王双凤、王美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10民初11589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927号
姚飞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澳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488号
商彩仙、方永荣:原告余向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1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493号
华丁丁:原告蔡琼燕与被告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250号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张海芬、朱方波: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225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张海芬、朱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029号
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佛来斯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宁波佛来斯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浙江海锂子支付宁波佛来斯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2 602元;2.本案诉讼费由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7号
申请人宁波爱伊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爱伊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27675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 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5日,出票人宁波爱伊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滕头支行,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310号
应章全:原告蔡武骁与被告应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3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应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给原告蔡武骁借款36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本金36000元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二、被告应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蔡武骁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7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5元,由被告应章全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03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1日指定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9日前向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0号永翔大厦1103-1109;邮政编码:316102;联系电话:0580-3802601 ;1876800263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3日上午9时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民撤2号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原告代支武与被告杨剑平、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民撤2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代支武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371号
温州市凯隆热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260号
石胜重:本院受理原告廖广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中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02号
郑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狮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883号
吴超雄: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清丰橡塑制品经营部与被告吴超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510号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29号
张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6197号
郭天民:本院受理原告李上楷与被告郭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294号
宁波市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童亿宏、周解仙:本院受理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149号
魏乐云、金彬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魏乐云、金彬锋、刘大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257号
谢胜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刘素英、谢胜乐、谢胜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430号
吴礼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景义、王晓薇、吴礼者、余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789号
张海明:本院受理原告陈迪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184号
屈颖伟、卜敏: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屈颖伟、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016号
张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590号
海盐县佳通包装厂(注册号3304242403795)、曹郁良(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209092433)、杨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21224242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佳通包装厂、曹郁良、杨利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定作加工款117991.51元;二、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月7月1日起,以11799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2倍计算至款请止。(暂时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为2123.85元);三、被告一承担律师费7079元;四、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本、沈掌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