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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9日

  (2017)浙0502民初6213号

  谢钦民:本院受理原告潘红玉与被告谢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738号

  陈锦根:本院受理原告余建仁与被告陈锦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41号

  林龙龙:本院受理原告裘艾萍与被告林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181号

  何亚芹:本院受理原告韩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18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33号

  吴天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兴顺芳服装整理加工厂诉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528号

  陈微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林与被告陈微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86号

  何亚芹:本院受理原告丁金祝与被告何亚芹、严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起上诉,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586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34号

  朱战友:本院受理原告吴兴顺芳服装整理加工厂诉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88号

  汪海峰、朱斌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钟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339号

  邱鑫:本院受理原告朱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3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341号

  邱鑫:本院受理原告朱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3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64号

  沈娜、沈健:本院受理原告潘锦平、周显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785号

  沈杰、郭庭爱:本院受理原告俞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237号

  吴子信:本院受理原告仇明光与被告吴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破5号

  本院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受理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6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向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纬二路19号111办公室(老检察院),邮政编码:318000;联系电话:0576-89060352、15258091567、13625772889;联系人:王律师、黄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704号

  张文祥、陈振连、万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截至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4800元整,并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80号

  陈福照、童菊英:本院受理原告於庆岩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福照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童菊英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30号

  金仁超、黄吉程、王雪莲、黄菊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24000元整,并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31号

  张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林雪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7号

  伍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29838.61元、利息8383.60元、费用744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5号

  吴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29978元、利息6696.41元、费用5957.81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17号

  张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9816.21元、利息2831.55元、费用3863.0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7年8月2日,此后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14号

  郑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29800元、利息6427.23元、费用5479.9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103号

  管丽婷、高卫仓: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管丽婷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79108.80元(其中本金39407.02元,截至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6118.89元、滞纳金27148.64元、其他费用6434.25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高卫仓对被告管丽婷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84号

  李义忠、徐平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李义忠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52502.25元(其中本金142806.63元,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50795.62元、滞纳金52500元、其他费用6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徐平华对被告李义忠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102号

  黄仙顺、尤邦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黄仙顺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37572.38元(其中本金78856.77元,截至2017年10月1日的利息23986.52元、滞纳金34609.09元、其他费用12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尤帮富对被告黄仙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91号

  梁彩菊、徐桃良: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梁彩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82517.47元(其中本金48105.71元,截至2017年8月1日的利息4944.23元、滞纳金22841.78元、其他费用6625.75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徐桃良对被告梁彩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86号

  罗小玲、罗荷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罗小玲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54616.99元(其中本金49168.72元,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919.16元、滞纳金3252.03元、其他费用1277.08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罗荷芬对被告罗小玲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47号

  吴菊芳: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辉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451号

  罗素云: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文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307号

  林通、杨美菊:本院受理原告叶敏俊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31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433号

  周友方、赵香妹:本院受理原告王法进、赵海彬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40000元,截至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23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99号

  何金钟、陈静: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及截至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12-19 2 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