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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买车市民状告4S店获赔近百万元

  与4S店交涉未果之后,2016年7月,鲁赟将该4S店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 

  院方介绍,根据相关要求,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辆时,经销商应当出具购买车辆的重要提示和品质证明书,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具体信息。但原告鲁赟声称,在购车时,他并没有看到相关内容。 

  审理中,原告鲁赟声称,整个购车过程中,4S店工作人员没有向他陈述过该车辆系爆炸期间停放在天津港内车辆等相关内容,也没有在展厅当中看到销售方张贴的同款车辆系停放于天津港车辆的提示字样。同时,原告鲁赟提供的常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涉案车辆系受天津港爆炸影响的事故车辆。 

  被告公司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认为,其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将车辆的真实情况向原告充分告知,原告当时认可并接受才支付的车款。与此同时,当时4S店经营场所内也张贴了宣传画,告知消费者,涉案车辆的车型系天津港爆炸期间停放在外围的车辆,但是享受质量保证,且具体情况需要到官网查询。并且,对于涉案车辆情况,销售方的汽车官方网站公告中已指出,进行了车辆清洗、抛光和清洁(内部和外部)、更换发动机空气滤清器及空调滤清器等。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销售方不能举证自己销售时已告知买家车辆真实情况,且证据并不充分,所以初步认为这里面涉嫌欺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涉案汽车4S店对鲁赟全额退还购车款,并向他支付近100万元的赔偿款。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2 买车市民状告4S店获赔近百万元 2017-12-19 2 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