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6663号
杨林、杨诗静:本院受理原告江伟星与被告杨林、杨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此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定于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657号
沈亚萍、安吉亚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春龙及其本人:本院受理原告姜智谊与被告沈亚萍、骆春龙、安吉亚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亚萍、骆春龙、安吉亚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姜智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姜智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5370元,由原告姜智谊负担420元,被告沈亚萍、骆春龙、安吉亚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654号
沈亚萍、骆春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平与被告沈亚萍、骆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亚萍、骆春龙共同归还原告陈孝平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陈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陈孝平负担30元,被告沈亚萍、骆春龙共同负担5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