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654号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何加广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还原告83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下午14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出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365号
张若贞: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09号
马文财: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继余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33号
项飞燕:本院受理原告项波与被告项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项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项波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项飞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57号
赵松栗、包花凤:本院受理原告邵明霞与被告赵松栗、包花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7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