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9026号
张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天成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债权转让款及物管费合计397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993号
戚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龚莲芳与被告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戚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龚莲芳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17年5月10日起,20万元从2017年5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戚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872号
戴海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9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戴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92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戴海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569号
邹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马与被告邹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