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25号
楼俊锋:本院受理原告郑锰杰诉被告楼俊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731号
黄金慧、应小倩: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继刚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02号
黄兴炎、张惠珍:本院受理原告吴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67号
倪新有、李小凤:本院受理原告黄能光与被告倪新有、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倪新有、李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能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5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268号
傅生锄:本院受理原告傅桂根与被告傅生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调37号
黄火青:本院受理原告陈书正、严水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整,并按借款本金的每日8‰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催款诉讼代理费5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