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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0日

  (2017)浙0108民初3792号

  边文涛: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边文涛、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37号

  李小海: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39号

  张可军: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2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33号

  焦恩厚: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775号

  宋建忠、夏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傅国民诉被告宋建忠、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132号

  杭州九品贸易有限公司、王菡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九品贸易有限公司、丁文凤、王菡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1513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10民初7671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妹、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字第7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44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65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林伟、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382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961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林伟、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97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78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林伟、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49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327号

  杭州康希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217号

  方蜚钧、王招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447号

  沈伟达、朱月明、沈伟芬、尤基论、王成豪: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沈伟达、朱月明、沈伟芬、尤基论、王成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1944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410号

  海盐奥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奥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078号

  钟斌、陈玉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1050.15元(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并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逾期利息;二、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以你们用以抵押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丽湖馨居11幢5号住房一套(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89225号和89226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淳安国用(2010)第0009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6元,公告费650元,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6号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6066038号、票面金额为35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恒丰工量具厂、持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066038号、票面金额为35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3号

  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20005225850230号、票面金额为20362元、出票人宁波可丽纳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最良化轻供应站、持票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2月12日起2017年2月1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12-20 2 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