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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林欧、黄海翔:你们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1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17年4月26日9时36分发现,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街道桃花源玲珑东村1幢建设凉亭一处,该凉亭为木制结构,呈“L”形,已完工,凉亭西周未封闭,顶部为“人”字形木制顶,经现场测量该凉亭北侧部分长约7.2米,宽约5.1米,南侧部分长约6.6米,宽约3.7米,顶部最高处高约3.7米,最低处高约3.2米,建筑面积约30.57平方米,在凉亭的北侧、西侧建有木制护栏,护栏长约16米,高约1.2米。在建凉亭的平台上铺设木制地板,长约8.9米,宽约8.8米,面积约78.32平方米,在凉亭的西侧建有台阶一处,该台阶为石材铺设,长约3.5米,宽约1.4米,占地面积约4.9平方米。2017年5月15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桃花源玲珑东村1幢东侧建设的凉亭、木制护栏、铺设的木制地板及台阶(面积约113.79平方米)。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1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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