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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7日

  (2017)浙0382民初6540号

  王希孟、包燕锋: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1号

  王玲弟、包燕锋: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2号

  叶如郎、林卢瑶、包燕锋: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3号

  叶珍珍、包燕锋: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卡西欧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西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卡西欧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林甲印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卡西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卡西欧公司管理人。因卡西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伦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卡西欧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卡西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卡西欧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卡西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19号之一

  因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苍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宣告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6799号

  鞠付章: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鞠付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鞠付章立即清偿原告保底投资担保款5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期限届满后,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的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841号

  郑晓、朱昌光:原告嘉善明伟植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朱昌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899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48.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27号

  孙剑飞、方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一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剑飞、方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3000元;二、被告孙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负担190元,被告孙剑飞负担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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