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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374号

  永康市晟凯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正与被告永康市晟凯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晟凯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方正货款10755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公告费550元,合计3002元,由被告永康市晟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61号

  潘玉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江南服装涂层砂洗厂诉被告黄京、黄江平、黄生地、潘玉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86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70号

  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7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60号

  潘玉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江南服装涂层砂洗厂诉被告黄京、黄江平、黄生地、潘玉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86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30号

  张栋、黄丹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张栋、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科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栋、黄丹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应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10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9月13日刊登11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8333号,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应为“本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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