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伤保险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工伤?它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楼春燕
本报讯 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简称省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人力社保厅召开贯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闻通气会,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认定、鉴定以及待遇支付等方面都作了详细介绍。
按照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原因”为工伤认定要素,对此,省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等情形,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省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条例还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比如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对现行法律法规“空白”作了填补,对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作了明确;对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此外,为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这两类群体的保护,省条例还专门作出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