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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8日

  (2017)浙0127民初4661号

  方国朝:本院受理原告叶新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叶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叶新军负担(已批准免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081号

  何华宗: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毛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欠款265670元及相应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406号  

  孙一山、黄文妹: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夏云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453号

  宁海县西店欧乐电器厂:本院对原告奉化市德宝印刷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555号

  刘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东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5 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借款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4号

  株洲市日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株洲市日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430727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丰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长城电子合金材料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株洲市日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2月25日起2018年2月2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254号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脸红皮鞋厂、周月有:本院受理原告陈和平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4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金融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71号

  王瑞:本院受理王皇华与王瑞、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71号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王皇华与王瑞、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皇华不服本院(2017)浙03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43号

  林锋: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289号

  林锋: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2-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欧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瑶、杨邦宝,电话:15988720710、1345607008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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