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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8日

  (2017)浙0302民初9051号

  林培转: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淮诉你与李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05号

  占集中:本院受理原告李汇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06号

  顾业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铭峰皮鞋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733号

  彭承辉:本院受理原告刘怀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13号

  陈温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振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045号

  陈永浦、陈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贤东与被告陈永浦、陈小华,第三人温州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4月3日15时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林梅林、叶丽月)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308号

  陈飞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你和方加峰、李伟杰、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邦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邦众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殷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邦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邦众公司管理人。因邦众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邦桐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邦众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邦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何曼丽(0577-88992879),严琦奕(158696873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邦众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邦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审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8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光安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恒升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光安公司破产清算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光安公司管理人。因光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娒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光安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光安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何曼丽(0577-88992879)严琦奕(158696873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光安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光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菅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2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华富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富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华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9日裁定受理华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华富公司管理人。华富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周荣瑞(1358758152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富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华富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光微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华富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蓝天纸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蓝天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力中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蓝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蓝天公司管理人。因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蓝天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周荣瑞(1358758152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蓝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650号

  邱金松、海盐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锦华诉被告邱金松、海盐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28 2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