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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安巷

被害人没看清抢劫者的脸, 怎么辨认出他很久以前的照片?

法援律师为此作了无罪辩护

  王颖 宋文军 

  近日,1994年出生的赵亮(化名)被指控犯抢劫罪,法律援助律师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某日尾随行走在下班回家途中的女青年陈某至一路口,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得陈某的一部智能手机。

  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被告人赵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广承办理此案。

  叶广承在会见被告人时,赵亮一直坚称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手机是他捡到的。

  走出看守所后,叶广承当即查阅案卷,并把查阅重点定格在定罪证据上。

  叶广承阅卷发现,全卷宗给被告人定罪的是诸如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指认笔录、非现场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这些证据经得起推敲吗?能否找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突破口呢?

  案卷材料中有被害人两次辨认笔录。叶广承经反复比对被辨认人照片发现:第一次被辨认人照片中,唯独被告人照片有背影;第二次被辨认人照片中,被告人的照片是很久以前做身份证时的照片。

  叶广承认为,关于第一次辨认照片,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第一次辨认笔录由于存在瑕疵应予排除。

  关于第二次辨认照片,结合被害人的陈述“那个人大概身高1.72米,短头发,当时说普通话。其他特征我没有看清楚”,既然被害人没有看清被告人的面部特征,怎么能辨认出被告人很久以前的照片呢?叶广承认为第二次辨认笔录与被害人陈述相互排斥、经不起逻辑推敲。

  “同时,本案定罪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缺乏其他客观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叶广承说。

  开庭中,叶广承对公诉人列举的被害人辨认笔录和陈述等几项关键证据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指控被告人赵亮实施抢劫行为不予支持。

  “从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1个半月时间,宁波共受理刑事案件629件。”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去年11月起,宁波市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全面铺开。629件刑事案件中,因这次全履盖试点而扩大的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的案件共275件,占比近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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