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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5日

  (2017)浙0110民初18150号

  陈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89号

  徐厚磊:本院受理原告方抢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厚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抢洪借款12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513号

  王俊:本院受理余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180号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汪永逸与被告郑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永逸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已支付利息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68号

  占世红:本院受理原告千岛湖绿丰化肥商行与被告占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占世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千岛湖绿丰化肥商行货款134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占世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749号

  方建军、方阳花、王小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7日9:00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693号

  姜斌:原告杨雁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3日14:00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宁波市丰华船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宁波市丰华船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宁波市丰华船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127号

  陈静波、张康平:本院受理原告吴面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147号

  廖明生:本院受理阮立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946号

  苏建网:本院受理原告张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

  王方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49号

  周敢:本院受理温州市龙湾蒲州正森桩工机械配件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宏冠有色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完整的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673号

  陈春香、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春香、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8129号

  广西维之糖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维之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41号之二

  2017年10月31日,本院根据青田圣通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县温工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永嘉县温工阀门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账簿、文书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暂未发现永嘉县温工阀门有限公司有可供处置的破产财产。本院认为,永嘉县温工阀门有限公司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永嘉县温工阀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1-05 2 2018年01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