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如兵先生:
本人代你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归还了借款本金60万元及诉讼费用11101元(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从2016年1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共计人民币611101元。现本人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蓝林茂先生,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特此通知!
通知人 金建高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