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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7606号

  陈钦琳、李萍萍:本院受理原告张青青诉被告陈钦琳、李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84号

  柳鸿旭:本院受理原告朱康康诉被告柳鸿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34号

  张龙波、徐顺伟:本院受理原告傅临喜诉被告张龙波、徐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33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00号

  周国生:本院受理原告朱建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90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804号

  张天生: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37号

  石武进、胡小英、石海炎、石理勇:本院受理原告石六山诉被告石武进、胡小英、石海炎、石理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09 2 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