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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778号

  许为龙、陈海鸥:本院受理原告肖正垚与被告许为龙、陈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许为龙、陈海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12个月的利息2880元,合计人民币14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敏军、茅文华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1004民初105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2333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8日8时5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胡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树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执252号

  浙江春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卢小丰、吴玉霞: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浙江春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卢小丰、吴玉霞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桂01执252号],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南市司鉴定字第12号《选定评估机构及勘验现场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本院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桐乡世贸中心之产权证号为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650号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218室(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8号),以摇号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后,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10时对上述需评估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如勘验时间有变动,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示为准)。届时请你(公司)到场配合和见证勘验过程。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名称及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后的评估结果等相关情况将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网址:http//nnzy.chinacourt.org)或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http://www.rmfysszc.gov.cn)予以公示,你(公司)可登陆上述网址进行查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1月2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09 2 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