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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30日

  (2018)浙0381破2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通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通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通顺公司管理人。

  因通顺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光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通顺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通顺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通顺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通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通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恒瑞汽摩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恒瑞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清算,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恒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17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恒瑞公司管理人。因恒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北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恒瑞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周建雷,联系电话:15967728180、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菲浩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菲浩汽摩配件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清算,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16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管理人。因菲浩汽摩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敏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菲浩汽摩配件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周建雷,联系电话:15967728180、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3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旅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美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旅美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卢立娒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旅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17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旅美公司管理人。因旅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繁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旅美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旅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时代大厦A幢四楼;联系人:刘天祥、沈逸凡;联系电话:13587565620、189588506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旅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旅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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