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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2号

  蒋蕙如: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你、张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张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贤青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蒋蕙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蕙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万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万明负担,被告蒋蕙如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31号

  陈兴地、蒋伏华:本院受理原告项孟干诉被告陈兴地、蒋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3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志方(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大岙村1组39号)、郑醉雅(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大岙村1组39号):本院受理原告余宽新诉被告张志方、郑醉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志方、郑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余宽新货款66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胡智勇(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宅村):本院受理原告厉超群诉被告胡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厉超群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30 2 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