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2月2日
(2017)浙0110民初15482号
张连明:本院受理原告李琦诉被告张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527号
吴梅新: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格诉被告吴梅新、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852号
冯国飞、海宁市美高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海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刚诉被告冯国飞、海宁市美高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海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85号之一
朱孝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诉被告朱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643号
陈旭军、王丽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娟诉被告陈旭军、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10民初19643号民事裁定书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8号
金海、方红珠:本院受理原告梁滨诉被告金海、方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51号
陈法足:本院受理原告张照良诉被告陈法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4号
徐宏伟、何来华:原告宋世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5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65号
胡青龙、周玲:原告方达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5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3破5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向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楼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7817122,王婉晴;0574-26287574,林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中和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9点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16号
郑璋杰、李达:本院受理原告杨朝辉与被告郑璋杰、李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始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8年1月1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28000元;2018年1月2日始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24号
张金娟、冯叶青: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兴与被告张金娟、冯叶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始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8年1月5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24400元;2018年1月6日始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28号
吴奇峰、蒋露锋:本院受理原告任治武与被告吴奇峰、蒋露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4800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始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7年12月16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46800元;2017年12月17日始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29号
蒋朝泉、陈叶波:本院受理原告任治武与被告蒋朝泉、陈叶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3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始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7年12月24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25000元;2017年12月25日始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11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23号
李方委:本院受理原告任治武诉你及朱翠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71000元;2017年12月28日始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4711号
吴起发、董田寿、吴少旗:本院受理叶洁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294号
姚成罗、六安市裕安区安达交通运输服务车队:本院受理金德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28号
赵义密、易际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义密、易际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9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39号
温少雁、魏世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少雁、魏世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40号
洪永友、洪秀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永友、洪秀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9点5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24号
林旭雷、林可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旭雷、林可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528号
陈丹君、林鹰: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日旺食品有限公司、陈丹君、林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282号
陈德程、周玉燕: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兵、黄泽南、符良圣、符蓝拜与被告陈德程、周玉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22日下午15时至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郭灵燕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潘荣阳、人民陪审员黄飞云(替补人民陪审员苏菊香、褚金凤)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3-1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瓯北广播电视站的申请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9日以前,向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四楼、八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郑卓辉/15257766005、范定博/15057788150)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永嘉县瓯城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的股东(周斌、陈千、朱岳良、徐忠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333号
戴飞琴、吴子础、戴飞娃、池和平:原告叶恩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18年5月11日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1号
刘从林、孙金鑫:本院受理原告乐新华诉被告刘从林、孙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02民初6774号
温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威诉被告俞亚萍、嘉兴力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580号
张卫群(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60525182X):海宁市新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卫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新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9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张卫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858号
蒋伟君(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511262434):原告海宁市海昌徐旺皮草行与被告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蒋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昌徐旺皮草行货款56769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蒋伟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14号
湖州康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周新康:本院受理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944号
陈奇扬、海宁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梁宇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9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海宁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及双倍定金计127980元,被告陈奇扬负连带责任。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章楚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懿、人民陪审员邬伟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点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0687号
陆冬健(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612210375):本院受理原告海军诉被告陆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182号
费国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百兴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840号
费建娣:本院受理原告钮淑婷与被告费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8158号
胡寅:本院受理原告黄翔与被告胡寅、崔慧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享有的债权665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至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剑、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5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91号
许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芳、宋小翠、曹宋鏊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1日10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046号
蓝营芳:本院受理原告余汉明诉被告蓝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450元整,并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05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294号
戚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杨露诉被告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戚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露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1%月利率计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0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120元,由被告戚红梅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951号
永康市天易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武义开发区高阳装潢综合商店与被告永康市天易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永康市天易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开发区高阳装潢综合商店材料款26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武义开发区高阳装潢综合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52元,由原告武义开发区高阳装潢综合商店负担148元,由被告永康市天易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