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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产假内遇到其他节假日 假期应当怎么算?

编辑同志:

  我怀孕、生育期间,曾休过98天产假。考虑到产假期内有24天是周六、周日和1天法定假,另有5天生病,期满后,我向公司提出补休30天并加休10天公休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休了产假便不再享有其它任何假期。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乔敏珍

乔敏珍读者:

  公司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产假与法定假日不能兼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截止,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也就是说,你主张补休25天的请求确实不能成立。

  其次,产假与医疗期不能共享。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但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再次,产假与年休假可以共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4条分别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即产假和年休假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条件,仍然可以享受。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产假内遇到其他节假日 假期应当怎么算? 2018-02-05 2 2018年0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