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2月5日
(2017)浙0106民初12582号
杭州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杨与被告杭州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112号
余益群:本院受理原告胡忠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309号
丽水市易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戴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558号
王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刘克梅、沈建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92号
姜佳辉、顾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海、沈益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955号
盛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盛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458号
沈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01号
王美初、金建连:本院受理原告谢夏强诉被告王美初、金建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日13时4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541号
沈欲晓、李向阳、章继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金鸿诉被告沈欲晓、李向阳、章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728号
高中秋、高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阮宜坤诉被告高中秋、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0728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569号
何智俊、严建忠、仲岐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滨诉被告何智俊、严建忠、仲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9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0672号
麻福业、殷现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沪辉诉被告麻福业、殷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06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殷现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11民初8711号
浙江鹏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穿城北路第6幢8间3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鹏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6420元,逾期付款损失6049.39元(自2016年7月11日起算至2017年10月10日,按货款本金86420元,按年利率5.6%计算)及2017年10月11日起至该款付清为止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1082号
金岳真(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新弄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金岳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本金102000元,利息47396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149396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3000元;四、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浙A5JC90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659号
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鞍山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大地塑料厂诉被告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富阳大地塑料厂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13856.6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7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9788号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231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614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62号
孙慧钦、邓平方:本院受理原告邵金鹏诉被告孙慧钦、邓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慧钦、邓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邵金鹏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孙慧钦、邓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邵金鹏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慧钦、邓平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55号
余宏毅、吴红花:本院受理原告汪世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原2017年9月29日在本报刊登的公告作废)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959号
尤新江:原告宁波东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新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21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016号
浙江万德隆画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美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德隆画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21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4号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3802644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泰威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瑞翔电源有限公司、持票人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月29日起2018年3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775号
玉环申标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梁丰与被告玉环申标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玉环申标机械厂支付原告梁丰货款35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玉环申标机械厂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3破9号之二
因债务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宣告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终结债务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3破7号之一
因债务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宣告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终结债务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582号
叶建禹、陈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国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82号
潘松华、甘先景、潘飞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定生与被告潘松华、甘先景、潘飞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49号
齐建辉、曾细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建辉、曾细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51号
敖琴微、敖德付、敖日献、敖日统、乐清市松罗水果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敖琴微、敖德付、敖日献、敖日统、乐清市松罗水果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742号
张新林、周桃妹、苏文旭: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博泰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林、周桃妹、苏文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736号
杨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灵与被告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98号
丁功庆、潘建成、李净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丁功庆、潘建成、李净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强清1号之一
因苍南增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清算结束,苍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月2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苍南增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3900号
葛天彪:本院受理原告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天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勤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勤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吴存林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勤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31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勤业公司管理人。勤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勤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74号
倪锡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78号
夏海进、邹海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21号
吕圣海、应益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22号
温州雁鸣茶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正大太空水有限公司、余升录、林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423号
张成勇:本院受理原告胡良众与被告张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良众货款962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良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成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514号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永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永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175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292号
袁勇、徐建伟:原告王建诉被告袁勇、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袁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56元,由原告王建承担56元,被告袁勇承担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709号
张志友、钱国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被告张志友、钱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783号
方青莲: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铭城无纺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5307号
邵丽琳、方迅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助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丽琳、方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8号
施松芳、沈关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670号
王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邹赟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29号
孙露平:本院受理原告朱佳禄诉被告孙露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9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725号
赵宏军:本院受理原告项伟拿与被告赵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款人民币4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9167号
邹朝慧: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军与被告邹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邹朝慧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判决日之后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9354号
林邦锋:本院受理原告方文群与被告林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7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09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金锦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