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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代建友,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代楼村100号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石家村,身份证:412326197307200374。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8年第11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将罚款壹万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8-02-05 2 2018年0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