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物公告
兹有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于2017年12月3日00时30分许在温州港附近海域对编刷为“嵊飞3”船进行检查,该船油舱内存有柴油若干,当事人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其他船员,无人出示相关船舶证书。当事人涉嫌“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我支队依法将该船扣押在温州鹿城区江滨路海警二大队码头。
请相关权利人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台州市椒江区望江路12号浙江海警一支队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认领的,我支队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将上述在押物品作无主财物认定,并依法上缴国库。联系电话0576-88490169。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