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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仲裁公告

  宁波健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曾昭荣与你单位要求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8〕第0099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健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定旭与你单位要求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8〕第010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健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元江与你单位要求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8〕第0101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健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志言与你单位要求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8〕第0102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健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冯昌银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8〕第0104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健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易天富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8〕第0105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永康市佳堯箱包厂:本委已受理向显会(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38号)、吴美春(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39号)、成忠荣(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0号)、刘宽丽(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1号)、杨玲(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2号)、张华英(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3号)、罗德敏(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4号)、王银秀(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5号)、莫树剑(永劳仲案芝字[2017]第46号)、诉你厂要求支付工资争议的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永康市佳堯箱包厂支付给申请人向显会2017年3月至5月工资2400元,申请人吴美春2017年6月至10月工资2095.44元,申请人成忠荣2017年8月至10月工资8970元,申请人刘宽丽2017年9月、10月工资5721元,申请人杨玲2017年9月、10月工资4091元,申请人张华英2017年5月至10月工资2454元,申请人罗德敏2017年6月、7月工资6138元,申请人王银秀2017年7月、8月工资3568元,申请人莫树剑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工资31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则本裁决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01)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仲裁公告 2018-02-08 2 2018年02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