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初3192号
李苏好、王尚红:本院受理原告程晋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85号
陈松养: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2500元(2015年10月19日到2018年1月5日的借款)及利息(按逾期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为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5月3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4号
陈龙渊: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标诉被告陈龙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6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9号
根据申请人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月19日裁定受理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7月13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裁定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