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2月8日
(2018)浙0281民催5号
北京程翔隆元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北京程翔隆元商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39968801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兴隆巨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格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程翔隆元商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5日起2018年4月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裘鑫锋:本院受理原告俞浩丰诉你及祝丹庆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3破17号之二
因债务人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2月2日裁定宣告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终结债务人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00号
向飞、罗朝向: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561号
温州市拉斐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巨隆拉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98号
李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717号
余富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汇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873号
蒋丽伟: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70号
嘉兴市昊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群悦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号
林秀表、李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仙鹿制衣厂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73号
李志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红顺鞋面印花加工场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18号
郑启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543号
王典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海宏邦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信液压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天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危雪贤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0日裁定受理天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5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天信公司管理人。天信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信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