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2月9日
(2017)浙0191民初2371号
高官水、高娟、杨桂香:本院受理原告沈丽诉你们及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933号
王忠萍:本院受理原告丁庆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85号
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兵诉被告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911号
沈迪:本院受理原告耿开乐诉被告沈迪、许吕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59号
陈顺、蔡郁聪:本院受理原告叶烨诉被告陈顺、蔡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783号
马秋芳:本院审理原告彭荷凤诉被告马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17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61号
徐俊佳、沈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叶烨诉被告沈佳平、徐俊佳、沈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927号
林盛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盛志、路世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8年04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8年04月22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028号之一
杭州普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昶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普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1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472号
朱鸿、杨永辉:本院受理原告吴琴英诉被告朱鸿、杨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64号
陈顺、蔡郁聪: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城诉被告陈顺、蔡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897号之一
徐林岳:本院受理原告鞠东晓诉被告徐林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871号
王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戴晓芬诉被告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754号
李莎、蒋尔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5670.34元,此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行计付。二、被告蒋尔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被告李莎、蒋尔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315号
毛庭国、唐华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755号
程成妹、余建庆:原告陈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5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495号
宁波阜颖文化传媒公司:原千岛湖旅游集团文化传播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9:00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859号
江西弘茂服装工贸有限公司、高晓红、林敏、王立夏、林仙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江西弘茂服装工贸有限公司、高晓红、林敏、王立夏、林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5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091号
陈建刚:本院受理原告项瑞荣与被告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5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644号
何世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世清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6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康志扬: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志扬、张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828号
王美红、吴泽景、朱世华、张大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美红、吴泽景、朱世华、张大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07号
胡明娜、王益:本院已受理(2018)浙0213民初107号原告深圳市前海航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胡明娜、王益支付代偿款20705.81元及相关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9:30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758号
富兰科(宁波)电力辅助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奉化奥莱尔液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富兰科(宁波)电力辅助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奉化奥莱尔液压有限公司货款 352 720元,并支付按本金170 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及按本金182 7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奉化奥莱尔液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 5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 151元,由被告富兰科(宁波)电力辅助设备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8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6445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富绅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浙0225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同真针织面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6民初8203号
陈霖云、泮金标:本院受理原告任治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26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520号
宁海县翮翔塑胶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正源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8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 浙03破12号之三
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8日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止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之规定,裁定终止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925号
陈现涨: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242号
沈烯忠、张玲:本院受理温州天骄笔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224号
沈全可:本院受理陈明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125号
胡康、严三莲、王梦琴: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125号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353号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830号
章青春、鲍成仰、鲍成仗、郑凤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青春、鲍成仰、鲍成仗、郑凤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119号
尚玲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玲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被告尚玲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73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尚玲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610号
胡建辉、谢升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佰达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辉、谢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670号
郑秀娟、林长春、林克、张益益:本院受理原告卢献珠、朱大国诉被告郑秀娟、林长春,第三人林克、张益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769号
黑牛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通诉被告黑牛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839号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丁晓金诉被告王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097号
金理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诉被告马丽云、金理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号
郭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花田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1号
重庆尼杰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东、肖秀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康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尼杰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东、肖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0号
苏珍:上诉人徐建国就(2017)浙0305民初9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1号
苏珍:上诉人徐建国就(2017)浙0305民初94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759号
王天明:本院受理原告俞培里与被告王天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监督卡、诚信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34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8年5月17日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催5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稷山县乔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1030005124254331,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到期日2017年12月22日,出票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收款人温州市鹿城佳昌毛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浙0324民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稷山县乔翔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