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892号
方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宣臣年诉被告方艳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68号
姚攀松:本院受理原告宣臣年诉被告姚攀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0号
王财锋、方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宣臣年诉被告王财锋、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9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9号
徐旭东、蒋粉华:本院受理原告洪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5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34号
张阳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旭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3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45分在杭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