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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2月12日

  (2018)浙0108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14652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江南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14652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3日,出票人为杭州中邦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来氏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宁波美和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寅茗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雁龙焊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8日起2018年7月2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67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837号

  孔军:本院受理原告马峰诉你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捍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80号

  孙升喜: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36号

  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中南建筑装饰材料市场虎哥建材商行诉被告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53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88号

  邱红峰:本院审理的原告应彩霞与被告舒富生、邱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1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邱红峰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85号

  胡建丰:本院对原告钱金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30号

  杭州澜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裘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781号

  任加昌、沈素文:本院对原告李佳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68号

  倪芳芳、周立东: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芳芳、周立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3793.57元并支付违约金(分别自代偿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倪芳芳、周立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952号

  金伟益: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伟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191.42元并支付违约金(分别自代偿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伟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145号

  马国华:本院受理原告田洋明诉被告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18号

  周国峰、郭倩:本院受理原告陈良诉被告周国峰、郭倩、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19号

  周国峰、郭倩:本院受理原告陈良诉被告周国峰、郭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91号

  沈锦强:本院受理原告徐以咏诉被告沈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835号

  商鸿平:原告潘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595号

  钱福忠: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593号

  徐涛、申屠益来: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706号

  傅平波、丁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可达与被告傅平波、丁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破5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向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7817122,王婉晴;0574-87817127,雷志军)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众淘超市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6日上午9:00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912号

  乐国平:原告庄剑波与被告乐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338号

  王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文艳诉你与被告王亚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6号

  上海三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三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12305号、票面金额为13980元、出票人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欣湖弹簧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三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7日起2018年4月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2-12 2 2018年02月12日 星期一